庄作瑾副总裁在中国金融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演讲——积极应对会计准则变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这次研讨会,和大家交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会计问题。众所周知,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金融业相关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反思。从国际上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快了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修订步伐,新出台的一系列准则将最终取代原来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从国内来看,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一些监管政策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而言,国际金融危机本身的冲击其实比较有限,但由此带来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变革,其影响却是深远的。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将成为未来几年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我结合中国保险业面临的若干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热点问题,谈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全面落实解释2号,稳步推进保险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一)解释2号及其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消除A股、H股财务报表差异的要求,2009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从2009年年报起,所有保险公司统一执行新的保险会计准则。
新准则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两大方面。关于保费收入,新准则要求对万能险、投连险直接进行分拆,对传统险和分红险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关于准备金计量,新准则要求采用最佳估计加边际调整的方法计算准备金,实现了会计准备金与监管准备金的分离。
由于上述两大方面都涉及保险会计的核心问题,本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甚至超过了2007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而言,一是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根据三大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新准则下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其幅度与投连、万能险占比有关;净利润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净资产则有所差异,中国人寿股份因无老保单利差损,2008年的净资产增加29%,平安和太保则因高预定利率保单利差损而出现下降,其中平安的降幅达到18%。二是对保险市场竞争的影响。由于万能险和投连险分拆,导致分红险成为各保险公司竞争的主战场。今年上半年全行业分红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6.42%,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比重高达78.4%,成为真正的“一险独大”。三是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影响。一方面,新准则下更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需要管理层审批,另一方面,准则变化对保险公司的精算、投资、信息技术、内控等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解释2号带来的挑战
但是,实施解释2号后也对保险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一些挑战。一是增加了保险会计的复杂性。保险会计准则改革的本意是减少保险与其他行业的差异,使保险公司报表更简单易懂。但解释2号实施后,准备金的核算实际上是更复杂、更专业了,有的分析师抱怨,保险公司报表反而比以前更难懂。二是加大了盈利预测的难度。在旧准则下,由于准备金结构相对简单,折现率相对固定,可以用递推法对准备金进行测算,并据此预测利润。实施解释2号后,准备金三大组成部分(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剩余边际)的变化机制各不相同,险种间折现率又存在差异,这就加大了预测的难度,或者会降低预测的准确性。三是降低了报表的可比性。实施解释2号后,大量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以折现率为例,2009年三大上市保险公司使用的折现率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不同保险公司报表不可比,也就难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是不断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披露,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增进同业的沟通和交流,四是继续加强行业监管。
(三)解释2号与保险国际准则第二阶段的衔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的讨论已持续多年,由于各方观点存在诸多分歧,进展相对缓慢。2009年底财政部制定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表明中国的保险会计改革已经处在了国际领先地位。但是,由于中国会计准则已经和国际准则趋同,一旦保险国际会计准则最终版本与我国现行准则存在差异,则我国的保险会计准则势必要再次进行调整。
我们注意到,本月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最新一版的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其在折现率确定、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是有差异的。为此,有必要加强与理事会的沟通,进一步发挥我国在保险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尽量避免出现二次调整。
二、密切跟踪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进程,努力降低对保险业的不利影响
(一)近期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修订情况
2008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启动了一系列针对金融危机的准则制定计划,包括对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合并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其中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尤其值得关注。已正式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将现行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两分类,即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原则上应计入损益,其中对于非交易目的权益工具,也可以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在处置时不得循环转入损益。
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将减值由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在初始计量时即考虑未来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并按一定的方法对减值进行调整和摊销。这不但改变了对我们对减值的通常理解,也对金融机构的建模能力和经验数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保险业与银行业不同,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一般都超过90%。由于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和基金,权益类资产占比较高,而国内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往往出现公允价值剧烈波动。可以说,保险业是目前受金融资产准则影响最大的一个行业。
首先,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两分类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极大的影响。考虑到权益资产价格的波动性,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分类取消后,权益资产的分类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分类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则将大大增加净利润的波动;如果分类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虽然可以减少市价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但其代价是除了分红外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以中国人寿2008年和2009年的净利润为例,经过测算我们发现,在不同的分类转换方法下,净利润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的差异可达到数百亿元。由此可见,四分类改两分类后,极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净利润的大起大落。
其次,保险公司运用预期损失法存在较大困难。由于保险公司的摊余成本资产主要是各类债券,对其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等缺少历史数据,与银行对贷款进行损失预期相比,保险公司的预期损失法难度显然更大。
(三)积极应对准则变化,努力降低不利影响
应当说,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总体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正所谓众口难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同国家、不同类型企业有可能会碰到不同的问题。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已经正式发布,我们呼吁各金融单位积极向财政部反映有关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金融机构特点的趋同方案,减少准则变化影响。对于其他尚未正式发布的准则,我们更应高度关注,积极参与意见反馈,争取最有利于我们的结果。
三、积极关注偿付能力Ⅱ实施情况,不断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一)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概述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手段。目前,国际上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20世纪70年代发布的欧洲偿付能力I,目前欧盟各国仍在使用,我国现行偿付能力体系是参照这套标准建立的;二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发布的风险资本,目前正在考虑进行修订;三是从2001年启动的欧盟偿付能力Ⅱ项目,已于2009年11月正式发布偿付能力Ⅱ指令,欧盟国家计划于2013年开始实施。偿付能力Ⅱ充分借鉴了银行业巴塞尔协议Ⅱ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其监管思路与银行业逐步趋同,也为实施金融综合监管奠定了重要基础。我们认为,偿付能力Ⅱ代表了未来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我们应当积极关注其实施情况,充分学习和借鉴这一最新成果。
(二)偿付能力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通用会计、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通常是三套不同的准则体系,这主要是因为三者在目标和使用对象上存在显著差异。前面也曾提到,解释2号的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分离。但是,偿付能力准则和会计准则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近年来这一特点更为明显。一是双方都更加注重定量分析和动态管理,大量引入数学模型方法,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二是双方都更加强调对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也即会计核算和偿付能力不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三是双方都更加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即只要可以观察到市场价格的存在,就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因此,我们应当将偿付能力准则和会计准则的修订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共同推进,相互借鉴,实现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三)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应对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偿付能力Ⅱ的三支柱分别是风险量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披露,不仅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更关注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因此,偿付能力Ⅱ实际上是一套全面风险监管体系,这也是保险监管的未来趋势。我们学习和借鉴偿付能力Ⅱ,更重要的是将其对风险度量、风险管理的要求引入到公司内部,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也为实施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打下基础。
四、稳步推进费率市场化,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一)保险费率市场化及其影响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该通知,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对分红险、万能险则维持现行要求。该通知一旦正式实施,意味着将取消已经持续10年之久的关于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成为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一步。由于担心预定利率放开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上述消息公布后,上市保险公司大幅下跌。7月9日至7月16日六个交易日内,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分别下跌10.7%和10.4%(中国平安停牌),而同期上证指数上涨0.4%。
(二)稳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
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价格形成机制应当是充分市场化的。通过价格市场化,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但是我们认为,目前放开预定利率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一是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还有待提高,由于预定利率是一个隐含变量,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又千差万别,保户其实很难直接比较预定利率的影响,反而有可能成为恶性竞争和误导销售的借口。二是保险监管还有待完善,如果监管和退出机制不到位,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的竞争淘汰作用就会落空,甚至产生新的经营风险。三是保险公司盈利来源还比较单一,基本是依靠资金运用形成的利差,在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放开预定利率有可能形成新的利差损。此外,与分红险、投连、万能险不同,传统险主要是提供保险保障功能,而不是投资回报,放开预定利率的必要性值得考虑。因此我们建议,充分考虑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合理、审慎地制定费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稳步推进。
五、结论及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后危机时代的金融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改革有如下建议:
(一)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进程,充分施加我国的影响
由于我国已经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最终会体现到我国会计准则之中。因此,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无论是政府部门、高校,还是企业、中介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进程,充分施加中国的影响,反映中国的呼声,贡献中国的智慧,使最终制定的准则更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防止因为会计准则的原因,影响到我国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
(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有序推进我国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虽然国内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不可避免,但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可以有我们自己的安排和考虑。由于我国在管理体制、市场环境、商业文化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时,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充分尊重我国的客观情况,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应当采用统筹协调的方法,同步推进各项基础建设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套,为最终实现国际接轨打下基础。
(三)加强内部分析研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如前所述,国际会计准则经过一系列的修订后,将会与现行准则产生本质性的差异,甚至会从根本上推翻我们所熟悉的利润形成机制,进而对我们的管理模式、发展思路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加强对准则的跟踪和研究,充分分析其潜在影响,从销售、投资、内部管理等各方面提前研究对策,确保届时能实现平稳过渡。
(四)进一步重视会计、精算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从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发展趋势来看,要求可谓越来越高,技术上越来越复杂。只有具备足够的会计、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知识,才有可能胜任未来的财务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在这些领域的专业人才积累还比较有限,和我国庞大的经济规模和企业数量相比还远远不足。因此,希望有关方面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提高我国会计管理水平提高强有力的支持。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