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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強積金
2009-11-24

產品簡介

  根據法例規定,揀選強積金受託人及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是僱主的責任,而僱員有權選擇成分基金。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包括八個成分基金,成員可選擇直接投資於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實施。根據現行法列,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僱員及自僱人士需參加由積金局核准的受託人公司管理的強積金計劃。在此制度下,僱主和僱員須共同向僱員戶口作出供款。根據法例規定,揀選強積金受託人及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是僱主的責任,而僱員有權選擇成分基金。
  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本計劃」)乃根據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簽定的集成信託契約而設立,該信託沒有年期限制。本計劃可供僱主、僱員、自僱人士及保存賬戶持有人參加,不論臨時員工或兼職工人均可參加。
  本計劃專為僱員及自僱人士,基於退休、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須終止其職業,提供保障而設。
  於強積金條例生效後,所有僱主、自僱人士及凡年齡介乎18-64歲並受僱60天或以上的僱員以及不論工作多少天的臨時僱員,均須加入一項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而本計劃專為符合此項規定而設。
  強積金(修訂)條例生效後,任何僱員或自僱人士,即使年齡在18歲以下或已過退休年齡或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3)條獲豁免,也可參加任何註冊計劃(包括本計劃),並向本計劃供款。該筆供款是為自願性供款。
  於2008年強積金條例之修訂,把強制性供款之30日供款結算期取消。因此,僱主必須於每月供款日或之前,為僱員供款。另外,按月供款的自僱人士,須在每月指定日期或之前供款,而按年供款的自僱人士,則須於計劃財政年度終結日或之前供款。

本計劃

  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包括八個成分基金,分別如下:

  • 中國人壽保本基金
  • 中國人壽保證基金
  • 中國人壽平衡基金
  • 中國人壽增長基金
  • 中國人壽樂休閒保證基金
  • 中國人壽樂休閒資本穩定基金
  • 中國人壽樂休閒平衡基金
  • 中國人壽樂休閒環球股票基金
  本計劃包括強制性供款帳戶及自願性供款帳戶。所有供款均須付給核准受託人。核准受託人可將行政工作轉授予本計劃的行政管理人。
  核准受託人收取的所有供款,將會按照申請書上訂明的成員選擇進行投資,成員可選擇直接投資於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