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简介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该险种。

  该产品主要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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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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