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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对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火灾、爆炸、雷击、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等意外事故,以及安装技术不善、超负荷等电气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以负责赔偿在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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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第九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冰雹所造成的损失;
(三)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二)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消、解除、无效、终止及其它任何后果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它电气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其它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应:
(一)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的意见调整保险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三)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工程的建筑或安装期限,但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起止日为准。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建设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建筑或安装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
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被保险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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