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保险

产品简介

  现金保险是面向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而设计,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替他人保管的、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等保险标的,由于火灾、爆炸、洪水等灾害和在被保险人雇员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或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时、或在营业过程中遭受盗窃或抢劫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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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九条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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