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简介
计算机保险是针对计算机特有风险而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该保险。主要承保三大类风险:一是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二是数据复制费用保险;三是对于计算机硬件发生损失后产生的临时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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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程控交换机设备。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的保险标的设备;
(二)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三)主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
(四)计算机易消耗品、易磨损件;
(五)帐册、图表、单据、记录、契约、手稿、资料、有价证券、票据或其他文件。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
(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数据复制费用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备份数据丢失、损坏的复制费用;
(二)载有被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复制盗版数据的费用;
(二)未存储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
(三)数据的专利或保护费用。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器原因;
(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增加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硬件保险项下的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生产或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临时租赁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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