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
2009-11-22
客户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变更申请人签字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
1、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保险机动车增、减危险程度;
3、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4、调整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5、所有险种提前退保;
6、加保或退保部分险种;
7、变更其他事项。
如果非投保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办理××××××机动车的××××批改事项。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批改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