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2004-10-26 15:55 ]

(一)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因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宽限期内足额交付续期保费,从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丧失,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是指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并交齐欠交保费及利息,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从而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业务操作。

个人寿险业务(含其长期性附加险)均可申请合同效力恢复。